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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泸州云龙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来源:泸州机场     发布时间:2018-05-09 15:26:37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泸州云龙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为加强泸州云龙军民合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确保军民航飞行安全,泸州市民航管理局代起草《关于泸州云龙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告》)现将《通告》予以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公众可在201862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邮寄地址:泸州市江阳南路3号楼,泸州蓝田机场

联系电话:0830-3893503

传真:0830-3893504

邮箱:334389213@qq.com

附件:《关于泸州云龙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泸州市民航管理局

2018519

附件:

关于泸州云龙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泸州云龙军民合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确保军民航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军用机场净空规定》《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以及《四川省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特就云龙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事项通告如下。
       一、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范围
     云龙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包括距机场跑道中心线及其延长线两侧民航标准各10 km(军航标准为各15km),跑道两端外各20km以内的矩形区域。主要包括泸县云龙镇、兆雅镇、立石镇、云锦镇、太伏镇、牛滩镇、得胜镇、奇峰镇、潮河镇、海潮镇,龙马潭区石洞街道、双加镇、安宁街道、胡市镇、特兴街道、长安镇、金龙镇,江阳区通滩镇的全部或部分区域。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与净空保护区域一致。
       二、机场净空保护区保护要求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超过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修建可能向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鸽子等鸟类;
    (七)放飞无人驾驶的气球、孔明灯、风筝;
    (八)未经许可施放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机),进行飞艇、滑翔机、滑翔伞、动力伞等飞行活动;
    (九)燃放烟花、焰火,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排放大量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十)在机场及其场外专用设施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行安全的活动;
    (十一)其他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三、电磁环境保护
     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不得修建影响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并禁止在以航空无线电台(站)天线为中心的下列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半径6000米以内设置1kw以上的调频广播电台;



    (二)半径1000米以内设置调频广播电台;
    (三)半径800米以内设置能产生有源干扰的电子、电器设施;
    (四)半径450米以内设置金属建筑物、密集居民楼、架空高压输电线等高大障碍物;
    (五)半径360米内架设架空金属线缆,360米外架设超过天线顶部为准0.5度垂直张角高度的金属线缆;
    (六)半径300米内修建二级以上公路;
    (七)半径150米内修建铁路、电力排灌站、金属栅栏和存放金属堆积物;
    (八)半径100米以内设置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四、重大活动期间的空域管控措施以地方人民政府公告为准。
       五、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实施违反本通告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所有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支持配合军民航相关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开展机场净空保护工作。鼓励积极发现、规劝和举报可能扰乱飞行安全的违法行为。监督举报电话:市民航局(0830389355195631部队(08306112180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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