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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旅客须知
来源:泸州机场     发布时间:2020-12-25 14:44:13

一、特殊旅客范围

特殊旅客包括重要旅客,病残旅客(病患〈伤〉旅客、担架旅客、轮椅旅客、盲人/聋哑人旅客),无成人陪伴儿童,老年人旅客,孕妇旅客,婴儿旅客,犯罪嫌疑人及其押解人员。

注:成人是指年满18 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拒绝承运与限制运输范围

1. 不予承运的病患者

1.1 患有下列疾病之一者,承运人拒绝运输或拒绝续程运输

1.1.1患有传染性疾病,如霍乱、伤寒、副伤寒、发疹性斑疹伤寒、痢疾、水痘、麻疹、天花、猩红热、白喉、鼠疫、流行性脑炎、脑膜炎、开放期肺结核、急性肝炎、黄热病及其它传染病。

1.1.2精神病患者,易于发狂,可能对其他旅客或者自身造成危害者。

1.1.3健康情况可能危及自身或者影响其他旅客安全者。

1.1.4酒精或其它毒品中毒者。

注:携带以上疾病的旅客在任何地点(售票处,机场值机、候机、登机、经停站、中转站)地面服务人员发现后,必须拒绝运输。

1.2患有下列疾病之一者,除为了挽救生命,经承运人预先同意并进行特别安排者外,承运人不予承运:

1.2.1处于严重或者危急状态的心脏病患者,如严重的心力衰竭、呼吸急促、需深度吸氧、面有紫绀症状、健康状况有可能危及自身或者影响其他旅客安全的,或者心肌梗塞(在旅行前六周之内曾发生过梗塞)者;

1.2.2严重的中耳炎,伴随有耳咽管阻塞症的患者;

1.2.3近两周内患有自发性气胸的病人或者做过气胸整型的患有神经系统病症的患者;

1.2.4大纵隔瘤,特大疝肿及肠梗阻的病人;

1.2.5头部损伤颅内压增高及颅骨骨折者;

1.2.6下颌骨骨折最近使用金属线连接者;

1.2.7在过去30 天内患过脊髓灰质炎的病人,延髓型脊髓灰质炎患者;

1.2.8带有严重咯血、吐血、出血、呕吐或者呻吟症状的病人;

1.2.9近期进行过外科手术,伤口尚未完全愈合者。

与本规定有差异的部分参照承运人相关规定。

2.2 轮椅旅客运输条件

轮椅分类:

WCHC(WHEELCHAIR-S FOR CABIN SEAT)轮椅——用以到达或者离开客舱座位。即旅客自己完全不能行动,需要一定的工具帮助他从候机室到达或者离开飞机旁,上下客梯和到达或者离开客舱座位(此类轮椅旅客被视为无自理能力轮椅旅客,运输受到严格限制)。

WCHS(WHEELCHAIR-S FOR STEP)轮椅——用以上下客梯。即旅客可以自己走到或者离开客舱座位,需要一定的工具帮助他上下客梯和从候机室到达或者离开飞机旁(此类轮椅旅客被视为有半自理能力轮椅旅客,运输受到一定限制)。

WCHR(WHEELCHAIR-S FOR RAMP)轮椅——用以通过停机坪。旅客可以自己走到或者离开客舱座位和上下客梯,仅需一定的工具,帮助他从候机室到达或者离开飞机旁(此类轮椅旅客被视为有自理能力轮椅旅客,运输不受限制)。

2.2.1旅客的电动轮椅、不可折叠的普通轮椅和拆卸下来的担架不能放在客舱内运输,而只能作为托运行李放在货舱内运输,无自理能力轮椅旅客,以及旅客携带的轮椅或者其他辅助设备的电池为危险品材料,需要承运人妥善包装,旅客必须在航班离站48 小时以前提出并得到承运人明确给予承运的答复,并在该航班开始办理乘机手续1 小时前来到承运人或承运人代理人柜台办理乘机手续。

2.2.2轮椅旅客的承运条件,除满足病残旅客承运需要具备的相应条件外,还需符合下列规定:

2.2.2.1在机场地面和/或上下飞机时需要帮助的残疾轮椅旅客,可不需要提供《诊断证明书》,填写适用的《特殊旅客通知单》,以便承运人做好相应的服务保障安排。

2.2.2.2无自理能力轮椅旅客在整个旅途过程中,必须有家属或其监护人陪同。

2.2.2.3如该轮椅旅客是病患旅客(肢体严重受伤或者损伤),属于限制运输的范围,还须在定座购票以及办理乘机手续时交验《诊断证明书》。

2.2.2.4具备乘机条件的轮椅旅客可免费托运一辆自备轮椅。托运轮椅及轮椅旅客行李拴挂优先条。

2.3盲人/聋哑旅客

2.3.1定义及应用

2.3.1.1盲人旅客,是指双目失明的旅客,不是指眼睛有疾病的旅客(眼睛有疾病或者视力受到严重损伤的不属于盲人旅客,应按病患旅客的有关规定办理)。

2.3.1.2聋哑人旅客,是指因双耳听力缺陷或者不能说话的旅客。有耳病或者听力受到严重损伤或者因病患使语言表达能力受到限制或者声带受到严重损伤的旅客,应按病患旅客的有关规定办理。

2.3.2分类

2.3.2.1无成人陪伴(单独旅行)的盲人旅客或者无成人陪伴(单独旅行)的聋哑人旅客;

2.3.2.2有成人陪伴的盲人旅客或者有成人陪伴的聋哑人旅客。

2.3.3运输条件

2.3.3.1不满16 周岁的盲人或者不满16 周岁的聋哑人单独乘机,承运人不予承运。

2.3.3.2盲人或者聋哑人的承运条件,除满足病残旅客承运需要具备的相应条件外,还需符合下列规定。

2.3.3.3盲人或者聋哑人在航空旅行过程有成人陪伴同行,该盲人或者聋哑人按一般旅客运输(此类旅客运输不受限制)。

2.3.3.4单独旅行的盲人或者单独旅行的聋哑人,必须在定座时提出申请,经承运人同意后,在航班离站前48 小时内购票,(此类旅客运输受限制)。

2.3.3.5单独旅行的盲人旅客,必须具备自己走动、能够照料自己、在进食时不需要其他人帮助的能力。

2.3.3.6无成人陪伴的盲人旅客或者无成人陪伴的聋哑人旅客,应由其家属或者他的照料人在始发站陪送到上机地点,在到达站在下机地点予以迎接。

2.3.3.7盲人如需携带导盲犬或者聋人如需携带助听犬,必须在申请定座时至少提前48小时提出,经承运人同意方可携带。

2.3.3.8盲人携带的导盲犬或者聋人携带的助听犬应具备必要的检疫注射证明和检疫证明书。在申请定座和办理乘机手续时,应向承运人出示此种证明。

2.3.3.9导盲犬或者助听犬经承运人同意可免费携带进入客舱或者装在货舱内运输,连同其容器和食物,可以免费运输而不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但是,在中途不降停的长距离飞行航班上,承运人不接受导盲犬或者助听犬的运输。

2.3.3.10带进客舱的导盲犬或者助听犬,须在上飞机前为其戴上扣套和系上牵引绳索,并不得占用座位和让其任意跑动。同一客舱内只能装运一只导盲犬或者一只助听犬。

2.3.3.11装在货舱内运输的导盲犬或者助听犬,其容器的特性必须坚固。该容器应当能防止导盲犬或者助听犬破坏、逃逸和伸出容器外,并能防止粪便渗溢,以免污染飞机设备和其他物品。

2.3.3.12单独旅行的盲人/聋哑人旅客或者盲人携带的导盲犬或者聋人携带的助听犬,如为联程运输,应取得有关承运人的同意后方可受理。

2.4无成人陪伴儿童

2.4.1定义

无成人陪伴儿童(亦称无陪儿童)是指年龄满5 周岁但不满12 周岁,没有年满18 周岁且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陪伴乘机的儿童。

2.4.2运输条件

2.4.2.1无成人陪伴儿童应由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陪送到乘机地点,并在儿童的下机地点安排人予以迎接和照料,提供接送人姓名、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号码,并需要等待至飞机起飞后离开。

2.4.2.2无成人陪伴儿童的承运必须在定座时提前至少48小时向承运人的售票部门提出,其座位必须根据航空公司相关承运规定得到确认。

2.4.2.3根据航空公司的不同,承运人仅接受不换机的情况下的无成人陪伴儿童的运输。运输的全航程包括二个或二个以上航段时,不论是由同一个承运人或由不同的承运人承运,在航班经停站,应由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安排人员予以接送和照料,并应提供接送人的姓名和联系地址、电话。

2.4.2.4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在上述航班衔接站安排人接送有困难,而要求由承运人或当地雇请服务人员照料儿童时,应预先提出并经承运人同意后,方可接受运输。

2.4.2.5儿童父母或监护人应向承运人提供在航班到达站安排的接送人姓名、联系地址、电话,售票人员应向接送人核实后方可接受。

2.4.2.6由于承运人对无成人陪伴儿童负有责任并需提供特殊服务和照顾,对同一航班的其他旅客会有一定的影响,所以每一航班运送的无成人陪伴儿童数量依据承运航空公司的规定有一定限制。

2.5老年人旅客

2.5.1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2.5.2分类

注:一般情况下,按照老年人服务需求,将老年人旅客分为无特殊服务需求老年人旅客、一般服务需求老年人旅客和特殊服务需求老年人旅客三种类型。

2.5.2.1无特殊服务需求老年人旅客,是指身体健康或者自认为身体健康,有自理能力,在航空旅途过程中不需要承运人给予特别照顾的老年人旅客。此类旅客可按一般旅客进行运输。

2.5.2.2一般服务需求老年人旅客,是指因年龄偏大,在航空旅途过程中需要承运人提供某种或者多种服务的老年人旅客。

2.5.2.3一般服务需求老年人旅客需求内容:长距离行走体力不支,需要轮椅代步;身体残疾或年迈,需要手杖或拐杖支撑行走;听力或视力不好、语言或文字沟通有障碍,对乘机流程和环境不熟悉,无法顺利办理登机牌、候机、上下飞机、到达领取行李整个过程,需要给予引导;因自身身体原因,需要特殊餐食;需要特殊机上座位;其他的一般需求。

2.5.3运输条件

2.5.3.1老人应由陪护人协助办理乘机手续,并在到达地点安排人员予以迎接和照料。运输的全航程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航段时,在航班经停站,应由陪护人员安排人员予以接送和照料,并提供接送人员的姓名和联系地址、电话。

2.5.3.2如老人的陪护人,在上述航班经停地点安排人员有困难,而要求由承运人或地面代理人服务人员照料老人时,应预先提出并经承运人同意后,方可接受运输。

2.6孕妇旅客

2.6.1运输条件

2.6.1.1怀孕不足8 个月(32 周)的孕妇乘机,除医生诊断不适宜乘机者外,依照航空公司运输总则要求在提出乘机申请时应填写“特殊旅客(孕妇)乘机申请书”,按一般旅客接受运输(此类旅客运输不受限制)。

2.6.1.2怀孕超过8 个月(32 周)(含)但不足9 个月(36 周)的健康孕妇,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乘机,应在乘机前72 小时内交验由县、市级或者相当于这一级(如国家二甲级)以上医疗单位盖章和医生签字的“诊断证明书”,且注明在XX 日前适宜乘机有效。“诊断证明书”的内容包括旅客姓名、年龄、怀孕时期、预产期、航程和日期、适应于乘机以及在机上需要提供特殊照料的事项, 经承运人同意后方可购票乘机(此类旅客运输受限制)。

2.6.1.3下列情况,承运人不予承运:

①、怀孕9 个月(36 周)(含)以上者;

② 、预产日期在4 周(含)以内者;

③ 、预产期临近但无法确定准确日期,已知为多胎分娩或者预计有分娩并发症者;

④、产后不足7 天者。

注:由于飞机是在高空飞行,高空空气中氧相对减少,气压降低。因此,对孕妇乘坐飞机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尽管有研究表明妊娠期的任何阶段乘坐飞机都是安全的,但是,为了慎重起见,各承运人通常对孕妇乘机制定了一些运输规定,只有符合运输规定的孕妇,承运人方可接受其乘机。

只要无需医疗照顾,怀孕的乘客同样可以享受旅行。然而,怀孕期达到或超过32周的乘客需要提供一份在乘机前72小时以内填开的医疗诊断证明。

2.7 婴儿旅客

2.7.1运输条件

出生不足14 天的婴儿和出生不足90 天的早产婴儿,承运人不予承运。

注:由于新生儿的抵抗力差,呼吸功能不完善,咽鼓管又较短,鼻咽部常有粘液阻塞,飞机升降时气压变化大,对身体刺激大,新生儿又不会做吞咽动作,难以保持鼓膜内外压力平衡,因此,对婴儿乘坐飞机要有一定的限制条件,承运人规定上述婴儿不能乘机。

2.7.1.1不满两岁的婴儿按正常票价的10%购票,不占座位。

2.7.1.2婴儿应由年满十八周岁以上成人携带方可。每一成人只能携带一名按正常票价的10%购票的婴儿,超过数量的婴儿应按正常票价的50%购票,并单独占座位。

2.7.1.3婴儿免费行李额依照客票所列的免费行李额执行。

2.7.1.4为便于运行控制、保证旅客的服务质量,依照航空公司机型和乘务配置的限制对航班婴儿人数进行限制;

3.其它

3.1  限制承运出港特殊旅客在备齐以上乘机手续后,请到指定值机柜台办理乘机手续或寻求现场导乘人员协助办理,并由地面服务人员送至机上,与机组完成乘机手续交接后,完成服务。

3.2  限制承运进港特殊旅客在地面服务人员与机组人员完成乘机手续交接后,并依据《特殊旅客通知单》清点随身物品后由地面服务人员全程引领至国际或国内到达出口,并与接机家属当面完成特殊旅客的交接手续后,由接机家属签字确认,完成服务。

3.3  以上说明如有不全之处,请向现场承运人或机场代理工作人员详询。

本须知仅适用于泸州云龙机场代理航空公司的国内运输服务;

本须知的未尽事宜和有差异的部分参照承运人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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