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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管理
来源: 泸州机场      发布时间:2018-12-12 17:57:19

一、目的

为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四川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泸州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泸州机场管制空域内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申请及管理。

三、具体规定

1、空军驻泸州场站和机场共同负责组织空中监督管理,依法实施民用无人机飞行管制工作,对空中不明情况进行查证处置。

2、依据四川省对民用无人机的飞行空域实行分类管理,划分为管控空域、报备空域和自飞空域进行管控。报备空域和自飞空域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划设需求,经空域主管部门批复后,向社会公布。管控空域为除报备空域和自飞空域之外的空域。民用无人机在管控空域内飞行,应当依法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空域和飞行计划申请,经批准后实施,飞行全程接受监控。民用无人机在报备空域内飞行,无需飞行空域和飞行计划审批,但应当服从报备空域管理者的管理。民用无人机在自飞空域内飞行,无需飞行空域和飞行计划审批,但不得超出该空域规定的范围,且应当在驾驶员视距内操作飞行。

3、使用自备飞行控制系统的航空模型,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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