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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机场货物托运须知
来源: 泸州机场      发布时间:2018-12-14 15:10:18

一、货物托运一般要求

1、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如果需要托运人出具单位介绍信或其它有效证明时,托运人也应提供。托运政府限制运输以及需经公安、检疫等部门办理手续的货物,托运人应当随附有效证明文件,所有运输证明文件均需一式两份。

2、托运人应填写国内货物托运书、安检申报清单,填写时必须字迹清楚,内容齐全,货物名称不能填写泛指品名。一份托运书只能有一个托运人及收货人,收货人只能一个单位或一个人的名称。不能在一起运输的货物,应分别填写托运书。托运人应对所填国内货物托运书、安检申报清单中各项内容和提供的资料及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3、托运人对货物运输有特殊要求的,需在托运书备注栏注明,本场无法满足其运输要求的货物,我场有权拒运。

4、托运人托运鲜活易腐品、活体动物、紧急物品及有时间限制要求的货物时,应事先向机场货运部门定妥航班、日期、吨位,并按约定时间和地点办理托运手续。

5、托运的货物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所有收运的货物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运输要求的货物,视情况做出退货或交公安机关处理。

6、本场不收运邮件、危险品。

二、包装、标签及重量

1、货物的包装应当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能发生损坏、散失、渗漏,不致损坏和污染飞机设备或其它物品。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性质及重量,运输环境要求和承运人的要求,采用适当的内、外包装材料和包装形式,妥善包装。精密、易碎、怕震、怕压、不可倒置的货物,必须有相适应的防止货物损坏的包装措施,严禁使用草袋包装或草绳捆扎。活体动物、鲜活易腐、贵重物品、危险物品等特种货物的包装应符合承运人对该种货物的特定要求。

2、每件货物重量不超过150KG,体积不超过40×60×100厘米,长、宽、高之和不得小于60厘米。

3、托运人应当在每件货物的外包装上详细注明收货人和托运人的单位、名字、电话、详细地址和储运要求。托运人应当在每件货物的外包装上粘贴或拴挂承运人的货物运输标签。

4、托运人使用旧包装时,必须除掉原包装上的残旧标志和标贴。

5、货物包装内严禁夹带禁止运输或者限制运输物品、危险品、贵重物品、保密文件和资料。

6、对包装不符合航空运输要求的货物,托运人必须改善包装后,方可办理托运。

7、货物的重量按毛重计算,计量单位为公斤,毛重不足1公斤的尾数四舍五入。每份航空货运单的重量不足1公斤时,按1公斤计算。贵重物品按实际毛重计算,计算单位为0.1公斤。每公斤货物体积超过6000立方厘米的为轻泡货物,轻泡货物以每6000立方厘米折合1公斤计重。

三、特种货物运输

1、特种货物包括:鲜活易腐物品;急件货物;活体动物;贵重物品;植物、植物产品;菌种、毒种及生物制品;骨灰、灵柩;禁止运输、限制运输货物;枪械、弹药;押运货物;外交信袋;车辆;公务货;超大、超重货物;AOG航材。

2、因保障条件受限,本场不收运危险物品,对危险性不能确定的货物,托运人必须提供非危险品鉴定书及相关手续,原件留存机场备案,复印件作为随附文件发运至目的站。其余特种货物经承运人批准后方可收运,具体收运条件和要求按承运人规定执行。

3、鲜活易腐货物:托运人托运鲜活易腐货物,应当提供最长允许运输时限和运输注意事项,定妥舱位,按约定时间送机场办理托运手续。需要特殊照料的鲜活易腐物品,应由托运人自备必要的设施,必要时托运人派人押运。为便于搬运和装卸,鲜活易腐货物每件重量以不超过30公斤为宜。政府规定需要进行检疫的鲜活易腐物品,应当出具有关部门的检疫证明。因航班延误、取消等不能按时运输的鲜活易腐货物,应由托运人自行保管,在定妥后续航班后,按新到货物重新收运。

4、活体动物运输:活体动物运输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出具当地县级(含)以上检疫部门的免疫注射证明和检疫证明书。托运属于国家保护的动物,还需出具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准运证明。托运属于市场管理范围的动物,应出具市场管理部门的证明。托运人托运动物,应当事先与机场联系并定妥舱位。托运人应当在机场交运动物,并负责动物在运输前的保管,有特殊要求的动物装舱,托运人应当向收运人员说明注意事项或在现场进行指导。活体动物必须健康状态良好以适于空运,不收运怀孕的哺乳动物。动物的包装必须坚固透气,防止动物逃逸、窒息,要做到不漏水、不渗水、不散发不良异味,底部有防止粪便外溢的措施,保证在运输过程中不会污染或损坏货物、邮件、行李、飞机和设备。因航班延误、取消等不能按时运输的活体动物,应由托运人自行保管,在定妥后续航班后,按新到货物重新收运。

四、货物运输变更

托运人对已办妥运输手续的货物要求变更时,应当提供原托运人出具的书面要求,个人有效证件和货运单托运人联。要求变更运输的货物,应是一张货运单填写的全部货物。托运人自愿变更产生的废单费,由托运人自行承担。

五、收费

1、货物运价是从本场至目的地机场之间的航空运输价格,不包括机场与市区间的地面运输费及其他费用。贵重物品、动物、鲜活易腐物品等按普通货物运价的150%计收运费。本场收取每公斤货物0.3元的地面处置费和延迟取货的仓储费。

2、本场对所有航线运价予以公示,并严格按照公示运价进行收费,和本场有运输协议的,按协议内容执行。燃油附加费按承运人规定收取。

3、收货人员在收取的每一笔费用,要出具相应的收费凭证,并在收费凭证上签署全名。

六、声明价值和保险

1、托运国内货物,毛重每千克价值在人民币20元以上的,可办理货物声明价值,按规定交纳声明价值附加费,每张货单的声明价值一般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已办理托运手续的货物要求变更时,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

2、本场暂不办理货物国内航空运输险。若托运人有此需求,可自行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业务。

七、货物查询

货物托运后,托运人或收货人可在出发地或目的地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查询货物运输情况,查询时应出具货运单或提供货运单号码出发地、目的地、货物名称、件数、重量、托运日期等内容。

八、责任与赔偿

由于承运人原因造成货物丢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按照有关规定受理赔偿事宜。本场只根据实际情况出具事故记录签证,协助双方当事人(托运人、承运人)进行赔偿事宜。

九、业务争议处理

对于出现业务受理分岐或争执时,应立即请示部门值班领导或咨询航空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及时予以答复或处理,最终根据航空公司运行手册相关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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